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保字第00004号
(2015)双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满贺龙,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宇,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满贺龙因其与被申请人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宇所有的吉JAQ97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宇所有的吉JAQ97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出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