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贺龙诉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保字第00004号

(2015)双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满贺龙,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宇,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满贺龙因其与被申请人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宇所有的吉JAQ97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宇所有的吉JAQ97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出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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