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起利与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8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3民初1226号

原告韩起利,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朱良,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起利与被告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起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起利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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