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平与长春市双阳区集中供热管理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年双民初字第01675号

庭长签发:

办案人签发:

(2013)双民初字第1675号

原告崔海平,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银行工作人员,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嵩山委7组。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集中供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祁连玉,处长。

住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五路288号。

被告长春市成泰热力有责任限公司。

住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五路288号。

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海平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集中供热管理处、长春市成泰热力有责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退回原告2100.0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向欣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0一四 年四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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