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年双民初字第01675号
庭长签发:
办案人签发:
(2013)双民初字第1675号
原告崔海平,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银行工作人员,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嵩山委7组。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集中供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祁连玉,处长。
住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五路288号。
被告长春市成泰热力有责任限公司。
住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五路288号。
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海平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集中供热管理处、长春市成泰热力有责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退回原告2100.0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向欣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0一四 年四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