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649号
原告李金龙,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孙小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诉被告孙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龙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