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619号
原告苏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洋,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伟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伟诉被告王洋、孙伟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苏伟承担5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苏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