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吉林省双辽市政设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王宣淳,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长平路6号。
被告栗淑英,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双辽市政设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栗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双鹿市政设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