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保字第48号
申请人李淑芬,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常云祁,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石岩彬,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
被申请人李云鹏,住辽宁省新民市。
申请人李淑芳、常云祁与被申请人石岩彬、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李云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淑芬、常云祁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岩彬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名下的吉CD5623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常云祁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710506011009800181559的100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岩彬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名下的吉CD562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及申请解除对常云祁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710506011009800181559的100000.00元存款的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岩彬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名下的吉CD562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常云祁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为0710506011009800181559的1000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