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与齐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8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961号

原告张海波,女,汉族,1980年3月1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齐向辉,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波与被告齐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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