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973号
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九台市卡伦镇万圣康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被告赵翔宇,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九台市卡伦镇万晟康城一期8栋1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翔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