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英与刘志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8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170号

原告马秀英,女,1933年3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刘志家,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与被告刘志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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