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203号
原告刘世宾,户籍地为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之毅,1961年3月26日,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1362号,
代表人孙东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闫旭娇,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闫广龙,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宾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闫旭娇、闫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宾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9.00元,减半收取即16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
二o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