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
代表人李东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威,该支行职员。
被告卢学志,男,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靠山村3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诉被告卢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曹志刚
二0一四 年 十一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魏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