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441号
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田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玉洁,该公司职员。
被告:孟广东,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
被告:金强谟,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广东、金强谟、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广东、金强谟、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孙 冰
审判员 秦玉凤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