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才诉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7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张福才,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负责人陈雍豪。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才诉被告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即3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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