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962号
原告李良臣,男,汉族,1944年9月27日生。
被告康庆,男,汉族,1960年9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臣与被告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良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炎
(2016)吉0113民初962号
原告李良臣,男,汉族,1944年9月27日生。
被告康庆,男,汉族,1960年9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臣与被告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良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