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东亚公司)与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格瑞特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37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13民初909号

原告吉林省东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瑞,经理。

被告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与瑞宝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程金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平,经理。

原告吉林省东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东亚公司)诉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格瑞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雪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格瑞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亚公司诉称,2014年3月之前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螺母、螺栓等标准件共计欠人民币79763.4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借故推拖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79763.4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格瑞特公司辩称,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原告送货的单子上并不是我单位名头,原告最好改一下,实际上货是我公司用了,上面签字的也是我单位的员工签字,购买单位恒源农机公司和我单位没有关系,送货时候的事情我记不清了,有对账函,我公司对对账函没有异议,起诉钱数也没有异议。现在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我公司可以分两次给付,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4万元,剩余39763.40元在2017年6月1日前给付,诉讼费我方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15日间,被告格瑞特公司在原告东亚公司处购买螺母、螺栓等配件,截止2014年3月25日时止,被告格瑞特公司欠原告东亚公司货款共计89763.4元,被告格瑞特公司在原告东亚公司出具的企业征询函上盖章,认可其欠原告东亚公司货款89763.4元,后被告格瑞特公司偿还原告东亚公司货款1万元。剩余货款79763.4元至今未给付,现原告东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9763.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供的企业征询函在卷为凭,且被告格瑞特公司在庭审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格瑞特公司有义务给付货款,对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东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763.4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邮寄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

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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