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2392号
原告朱建国,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陈伟,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原告朱建国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建国诉称,2009年6月17日、2009年12月16日及2010年1月15日,被告陈伟向原告先后三次分别借款人民币3.5万元、1万元、1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三分计息,并约定于2010年年底付清上述欠款。被告借款后,并未按口头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延,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5万元以及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法定利息;诉讼费及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国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