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栎。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韩卫旭与被告邓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韩卫旭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卫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卫旭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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