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韩某。

被告杨某。

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安贵生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冉贤超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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