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顺明。
被告李来银。
原告文飞与被告李顺明、李来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文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飞负担。
审判员 冷雪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飞
")被告李顺明。
被告李来银。
原告文飞与被告李顺明、李来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文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飞负担。
审判员 冷雪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