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双秀与被告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张双秀。

被告:向华。

原告张双秀与被告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双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双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双秀承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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