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王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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