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程泽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仁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坤诉被告杨仁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坤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世坤承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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