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郑周洪。

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郑周洪已给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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