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周洪。
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郑周洪已给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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