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娅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