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前勇。
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王前勇。
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