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朱某某。

被告:樊某。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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