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玲已在起诉期间向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现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履行了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贵川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