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根
")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