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王某。

被告:冯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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