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浪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浪于2016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浪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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