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蹇廷华与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明勇、黄泽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蹇廷华。

委托代理人石诗瑜、李杨超,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蹇卫风,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勇。

被告黄泽纲。

原告蹇廷华与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明勇、黄泽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天寿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本案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中止情形消除后,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田小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蹇廷华于2016年7月26日自愿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蹇廷华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田小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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