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
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贞腾与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贞腾于2016年8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贞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付贞腾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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