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宇诉被告彭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1
原告张家宇。

被告彭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宇诉被告彭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宇于2016年7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家宇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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