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志香与被告任小顺、任小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0
原告:韩志香。

被告:任小顺。

被告:任小勇。

原告韩志香与被告任小顺、任小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韩志香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志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韩志香负担。

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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