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任小顺。
被告:任小勇。
原告韩志香与被告任小顺、任小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韩志香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志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韩志香负担。
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任小顺。
被告:任小勇。
原告韩志香与被告任小顺、任小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韩志香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志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韩志香负担。
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