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光全与被告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光全于2016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彭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光全与被告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光全于2016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