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小明与被告王群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0
原告:杨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群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明与被告王群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明负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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