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群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明与被告王群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明负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群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明与被告王群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明负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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