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书珍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鑫兴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0
原告韩书珍。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鑫兴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涛,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书珍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鑫兴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书珍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书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书珍负担。

审判员  冷雪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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