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