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李清与被告黄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李清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李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李清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冉亚
")被告黄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李清与被告黄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李清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李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李清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冉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