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霞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邓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霞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娅
")被告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霞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邓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霞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