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霞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0
原告邓霞。

被告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霞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邓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霞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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