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孟光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诉被告孟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 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传模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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