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大伟与被告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大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大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大伟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领
")被告朱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大伟与被告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大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大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大伟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