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廖小娅,该社联盟分社主任。
被告:王承均。
被告:韩伦英。
被告:王思跃。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承均、韩伦英、王思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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