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贤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谷敏诉被告冉贤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谷敏于2016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谷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谷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谷敏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娅
")被告冉贤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谷敏诉被告冉贤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谷敏于2016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谷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谷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谷敏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