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大伟与被告刘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0 02:50
原告商大伟。

被告刘伟。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商大伟与被告刘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大伟于2016年8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大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大伟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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