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会芬,该联社上坝信用社主任。
被告田珍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珍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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