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娅
")被告冉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