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回生。
被告白朝钰。
被告孔秀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德才、杜回生与被告白朝钰、孔秀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和解,现原告冷德才、杜回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德才、杜回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冷德才承担。
审判员 刘贵川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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