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
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康馨糕点加工店与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康馨糕点加工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康馨糕点加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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